2.取消各地违规出台的所有收费集资项目。对国家和省已经公布取消的收费集资项目,各地仍然在征收或巧立名目变相征收的,要坚决予以取消。主要有26项:
(1)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2)乡镇集体和个体矿管费。
(3)农村宅基地超占费。
(4)治安联防费在农村收取部分。
(5)农机管理费。
(6)乡镇船舶管理费。
(7)内河航道养护费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收取部分。
(8)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在农村收取部分。
(10)绿化费在农村收取部分。
(11)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在农村收取部分。
(12)人口普查费。
(13)征兵费。
(14)民兵训练费。
(l5)乡镇食堂管理费。
(16)计划生育管理费。
(17)计划外生育管理费。
(18)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
(19)计划生育宣传资料费。
(20)农村改水集资。
(21)农村改厕集资。
(22)农村鼠防集资。
(23)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集资。
(24)农村光缆集资。
(25)农村有线电视集资。
(26)农村办电集资。
3.取消省以上批准的收费项目在农村收取部分5项:
(1)卫生发展调节资金在农村收取部分。
(2)国内植物检疫费在农村收取部分。
(3)出省种子农业技术改进费在农村收取部分。
(4)土地登记费在农村收取部分。
(5)《种畜禽冷冻精液(胚胎)合格证》工本费在农村收取部分。
4.暂缓征收2项。对水资源费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费项目在农村收取部分,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恢复征收前,我省继续暂缓征收。
5.降低收费标准4项:
(1)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50元下调到每证10元。
(2)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套20元下调到每套15元。
(3)对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在农村收取部分,一律按照现行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下限执行。
(4)对农机驾驶员培训费中的大中型拖拉机初训费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1080元降到每人380元;小型拖拉机初训费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450元降到每人160元。
6.省以上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6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