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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委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集贸项目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委关于
 清理整顿涉农收费集贸项目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2]60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委《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集资项目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集资项目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委 2002年11月15日)

  为确保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并取得实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全省清理整顿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集资项目),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整顿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集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坚决取消一切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集资项目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0]7号文件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我省清理整顿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集资项目,须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1.对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收费集资项目一律取消。
  2.对各地、各部门违规出台或征收的一切收费集资项目坚决予以取消。
  3.对符合规定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根据减轻农民负担的总体要求,能取消的尽可能予以取消,能降低收费标准的最大限度地降低收费标准。
  4.对一些明显带有社会化服务性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及时公布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照“谁受益、谁交费”的原则,由农民自愿选择缴纳。
  5.对农民应当承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过清理审核,予以保留。
  (二)按照上述原则,对我省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集资项目提出以下清理整顿意见:
  1.取消省以上批准的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收费集资项目4项:
  (1)乡镇企业管理费。
  (2)农转非计划指标卡费。
  (3)农村教育集资。
  (4)农村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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