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委关于
清理整顿涉农收费集贸项目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2]60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委《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集资项目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集资项目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委 2002年11月15日)
为确保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并取得实效,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全省清理整顿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集资项目),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整顿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集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坚决取消一切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集资项目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0]7号文件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我省清理整顿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集资项目,须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1.对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收费集资项目一律取消。
2.对各地、各部门违规出台或征收的一切收费集资项目坚决予以取消。
3.对符合规定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根据减轻农民负担的总体要求,能取消的尽可能予以取消,能降低收费标准的最大限度地降低收费标准。
4.对一些明显带有社会化服务性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及时公布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照“谁受益、谁交费”的原则,由农民自愿选择缴纳。
5.对农民应当承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过清理审核,予以保留。
(二)按照上述原则,对我省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集资项目提出以下清理整顿意见:
1.取消省以上批准的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收费集资项目4项:
(1)乡镇企业管理费。
(2)农转非计划指标卡费。
(3)农村教育集资。
(4)农村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