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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制定计划。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以前,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审计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安排,并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和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税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同级审计机关提供共享税的征管情况和有关说明材料。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逐步开展对本级各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绩效审计。审计机关进行绩效审计应当根据效率、效益、环境和成本,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比较分析,并作出审计判断。
  第十二条 省审计机关根据国务院审计机关的授权,对下列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一)国家政策性银行;
  (二)国有商业银行;
  (三)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审计机关负责审计地方金融机构及其直属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对金融机构的审计主要采取行业审计和专项审计,对重要问题可以依法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及资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下列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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