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31日)修改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6号)
《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于2003年1月8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月8日
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2003年1月8日湖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实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财政、财务收支较大的地区或者重点部门、单位派出审计特派员。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管辖范围的,由被审计单位登记注册地或者主要资产所在地的审计机关管辖。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管辖范围。
省审计机关对本省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六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取得审计专业技术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