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建立一支适应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需要的技术骨干队伍。教育部门要有计划地在市属高等医学院校设置康复医学课程,在所有特殊教育院校开设康复课程。卫生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业务培训纳入全科医师培训工程和继续教育内容,在2010年前全面完成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全科医师培训计划,使在岗医务人员全面掌握康复知识。进一步完善康复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健全康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价体系和管理制度,发展残疾人康复专业队伍,提高专业康复工作者水平。
(十一)开展宣传教育,做好残疾预防工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开展与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关的公益宣传服务,普及康复知识,提高残疾预防意识。康复机构、医院应主动开展宣传和咨询服务,对残疾人及其亲属、社会工作者进行培训,传授康复知识,提高残疾人自我康复意识。积极开展预防出生缺陷工作,建立健全早期发现、早期干预体系。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遵守技术常规,做好三级预防工作。
(十二)全面实施残疾儿童早期干预工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儿童的康复工作,研究制定对残疾儿童实施早期干预的具体措施。利用三级妇幼保健网络,开展残疾儿童的早期筛查,切实做到早发现,早诊断。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根据不同年龄残疾儿童的生理特点,开展残疾儿童早期康复研究,保证残疾儿童得到切合自身发展的康复和教育。
(十三)建立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评估系统。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围绕2010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工作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每一项康复工作的标准,建立本市康复工作质量评估系统。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两个文明建设规划,列入议事日程,统筹安排。
卫生部门承担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有关业务工作。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所承担的康复工作,配合社区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的调查、建档工作,参与社区康复工作的检查评估、康复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及残疾人康复知识的宣传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社区残疾人服务设施、康复训练场所的规划建设,参与社区康复工作的检查评估工作。组织社区开展便民利民、扶残助残、志愿者服务等活动,帮助残疾人改善功能,提高残疾人参与社会的能力。
教育部门要将各类残疾儿童的康复纳入幼儿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工作计划,加强特殊教育学院(校)康复学系的建设,参与其它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