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合重点康复工程,为特困残疾人提供特殊保障,确保残疾人不因贫困而失去康复的机会。各级政府要筹措专项资金用于特困残疾人康复,建立康复救助制度,采取分级负担,减、免费用等措施,对特困残疾人给予照顾。做好特困残疾人康复后的职业和劳动技能培训,帮助其摆脱贫困。一是为特困白内障患者减、免手术费用,力争2005年前实现全市“白内障手术无障碍”。二是对特困家庭的残疾儿童进入康复机构训练、幼儿园学习或享受送教上门服务等给予资助或补贴。三是对特困家庭的精神残疾人入住工疗站、农疗康复基地等给予费用补贴照顾,对无力购买药品的特困精神残疾人,由政府出资提供免费药品。四是组织特困成年智障人到专门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和生活技能训练,同时给予康复费用补贴。五是对肢体残疾人的功能训练给予适当补贴,对特困肢残人装配普及型假肢和矫型器的费用予以减免。
(六)建立残疾人康复保障体系,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关部门应采取切实措施,将残疾人康复纳入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范畴。在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建立医疗保障体系时,要妥善解决过去在工作单位参保的重点精神残疾人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积极促进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精神残疾人就业。
(七)加强科研工作。组织科研人员对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难点项目进行重点攻关,特别要在脑瘫、偏瘫、聋儿听力语言以及成年智障人的康复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争取在2010年以前取得重要成果,造福广大残疾人。扩大对外交流,加强对世界先进康复科研成果的应用和普及。
(八)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鼓励个人、企事业单位、集体和社会团体等兴办康复机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并制定相关的扶持政策和管理办法,对社会兴办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在业务上给予指导,在资金上给予扶助,并加强监督,不断提高社会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的质量。
(九)加大经费投入,充分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需要提供经费保障。未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区县,要尽快列入财政预算,并专款专用。加大对重点康复救助项目和贫困残疾人的补贴力度,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机制市场化、服务方式多样化的康复服务模式。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后的职业和生产劳动技能培训。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通过有奖募捐、爱心赞助等多种形式积极筹措经费。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获得企业的有效支持。积极与国内外相关组织和团体开展项目合作,推动重点康复项目的实施。组织社会志愿工作者积极参与康复工作,在康复医疗、训练、服务等方面为残疾人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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