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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和
 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2]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
         (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委、
      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残联 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

  为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会议精神和《北京市“十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康复工作,推动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总体目标
  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围绕广大残疾人对康复服务的迫切需求,充分发挥首都综合优势,以社区为工作平台,坚持社会化的工作方式,积极开发社会资源,提高康复技术水平,增强康复服务能力,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到2005年,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和石景山区80%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和大兴区70%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门头沟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和延庆县60%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到2010年,力争提前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以残疾人的基本需求为重点。从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出发,兼顾多种需要,紧紧围绕覆盖面广、时效性强、残疾人迫切需求的康复项目开展工作。
  (二)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相结合。政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康复工作的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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