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产生的增值收益,由分中心单独列账,存入增值收益专户,按规定提出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并经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审批后,在分中心业务范围内分配和使用。
分中心的管理费用(含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分中心按年度编制预算报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的预算应同时报财政部备案)后,由管理中心纳入费用预算,报北京市财政局统一批复。分中心按批准的数额从其增值收益中上缴管理中心,再由管理中心按规定拨付分中心。分中心须专设费用账户进行核算。
分中心归集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全部专项用于其管理范围内职工提取和发放贷款,风险准备金应用于弥补分中心贷款产生的风险,其使用须经管委会审批。管理中心暂不占用分中心归集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分中心也暂不占用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
(五)分中心必须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详细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转移和封存等情况。
(六)原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铁道部和北京铁路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售房款、维修基金和购房补贴资金不在调整范围之内。
(七)按照精简、效能、合理布局的原则,调整原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其所属各分中心全部调整为31个管理部,作为经办网点。管理部由管理中心统一核算,其编制由管理中心报北京市编制委员会审核批准,人员的人事和党团关系由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管理部主任及工作人员由管理中心聘任,择优上岗。对不适应工作的人员要进行培训,对达不到工作要求的人员,应实行轮岗、限期调出和下岗等用人机制。
三、资产清理、审计和移交
原北京市、中央国家机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铁道部和北京铁路系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按以下要求开展资产清理、审计和移交工作:
(一)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提取、转移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等业务的前提下,冻结现有资产和人员,对现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资产清理主要内容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住房公积金总账、单位账和个人明细胀是否相符;委托贷款是否符合规定,数额是否真实准确;购买国债是否符合规定;往来款项、计提账目是否符合规定;增值收益分配是否符合规定;机构的财产、债权和债务是否按《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进行清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