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2.在管委会中,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委员,由北京市主管副市长及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代表担任。
  担任委员的专家,法律方面专家由市政府法制办推荐,金融方面专家由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推荐,住房方面专家由市建委和市国土房管局推荐。
  3.管委会中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分别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管理局商有关工会委员会、北京铁路局工会委员会、北京市总工会推荐;单位代表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北京铁路局、市房改办分别推荐,单位代表要兼顾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合理分配名额。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单位代表或专家中,应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4.管委会委员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聘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经管委会全体委员推举产生。主任委员可由北京市主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可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推荐的人选担任。
  5.管委会按规定履行职责,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由管委会办公室承担会议筹办和决定事项督办等工作。
  6.管委会日常工作的经费支出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预算安排。
  (二)设立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直属北京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该中心主要负责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承办管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汇总编报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财务预决算,统一对外发布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
  管理中心主任由管委会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北京市人民政府任命,不得兼职。管理中心可按建房改[2002]150号文件规定,并根据业务和合理布局的需要设立设置分中心和管理部。管理中心对分中心实行授权管理,对管理部实行垂直管理。
  二、调整管理机构,明确机构职能
  (一)管理中心设立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和北京铁路分中心。管理中心授权分中心负责原有业务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使用和核算等具体管理工作。铁道部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并入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局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及北京铁路分局的住房公积金并入北京铁路分中心。管理中心与分中心统一规章制度。
  (二)分中心编制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构事务管理局和北京铁路局提出意见,由管理中心统一报北京市编制委员会核定,纳入管理中心编制管理。原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现有编制内的人员可纳入分中心编制。分中心人员的人事和党团关系仍由原所在单位管理。分中心主任由原所在单位提名,管理中心聘任;经管委会提名,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分中心主任可兼任管理中心副主任。
  (三)管理中心授权分中心设立账户,实行内部核算,负责核算其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分中心按照管理中心统一的财务和会计制度、会计账目,进行会计处理和成本核算,计算分中心增值收益;按照规定格式,定期编制、向管理中心报送会计报表。分中心与管理中心实现计算机联网。管理中心可查阅分中心的资金管理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