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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共中央直属机关
 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关于
 印发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函[2002]10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和北京铁路局所属各房改办公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现将《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切实落实该方案规定。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确保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顺利进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和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按照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设立决策和管理机构
  (一)设立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房改办。
  1.管委会由30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在委员中,地方政府负责人,房改、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人民银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代表,法律、金融和住房等方面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在管委会中,中央国家机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和北京铁路系统的委员占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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