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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21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正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17号)


  《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黄智权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本省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所属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必须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进行。
  鼓励非国有、非集体所有的产权进入产交所交易。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权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通过市场进行有偿转让的行为。
  第五条 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省体改办是本省产权交易的主管部门,并对产交所进行监督。

第二章 产权交易机构

  第七条 产交所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等配套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责的事业法人。
  第八条 产交所实行会员制,其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
  产交所会员分经纪会员和非经纪会员。经纪会员须取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产权交易主管部门核发的经纪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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