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或经省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否则承建的项目不予验收使用。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项目验收,需向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文件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四)项目实施方案;
(五)项目有关的测试报告;
(六)项目试运行报告;
(七)项目用户评价意见;
(八)项目经费决算表;
(九)验收专家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含有软件开发的项目一般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软件需求说明书;
(2)概要设计说明书;
(3)数据及数据库设计要求说明书;
(4)详细设计说明书;
(5)操作手册;
(6)用户手册。
第七条 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文件资料后,在一个月内组织专家完成验收。
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专家组由信息技术和相关业务领域的专家组成,一般为3-7人,专家验收评审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八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项目介绍;
(2)现场演示及测试;
(3)功能抽查;
(4)专家提问;
(5)专家组认为需进行的其他程序;
(6)专家组宣读验收报告。
第九条 对涉及国家机密的重要建设项目和验收专家组认为有必要进行安全评估的建设项目,由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与验收项目无直接利益关系的、公正的第三方专业安全评估机构对项目建设系统进行安全评估,出具安全评估结论。
第十条 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验收报告、安全评估结论作出最终验收结论意见,并以文件形式下达建设单位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验收结果分为:验收合格、需要复议和验收不合格三种。符合政务信息化建设标准、系统运行安全可靠、任务按期保质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视为验收合格;由于提供材料不详难以判断,或目标任务完成不足80%而又难以确定其原因等导致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视为需要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