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省信息产业局关于
发布《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信组办[2002]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双管垂直单位、市县科技与信息产业局(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本省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规范化管理,根据《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海南省政府第153号令)规定“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经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特制定《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月十日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本省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工作,保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质量,根据《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为实现政务信息化,以计算机、通信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工程项目。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由相应的各级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省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和总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验收,市、县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县级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
第五条 市、县级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省级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投资额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在通过试运行和测试合格后1个月内按照第四条向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