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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通知

  4.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价格应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改制企业应就其差异原因向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5.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方案,经职代会或出资者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6.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方案批准后,即同时在财政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于3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7.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应按厂务公开制度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三)国有企业破产。
  1.国有企业破产,应当按照《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进行。其中,属于国家计划控制的破产企业,应当在纳入《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同时,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置。破产企业财产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由法院公开进行拍卖,处置所得按照《破产法》及法释〔2002〕23号的规定进行清偿。
  (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的管理。国有企业在改制、转让中的国有资产收益,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工字第295号)等规定进行处理。省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产权转让收入,按照《省委企业工委、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体改办关于推进省级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的若干意见》(川委企〔2001〕149号)执行。 (五)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其他规定。
  1.改制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无偿或低价转让给经营者及职工个人。改制企业帐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仍作为流动负债管理,不得转作职工个人投资。因医疗费超支产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以依次从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弥补;改制企业帐面原有的应付工资余额中欠发职工工资部分,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不属于欠发职工工资的应付工资余额,作为工资基金使用,不得转为个人投资。
  2.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母体企业或者存续企业必须与公司制企业实行人、财、物和经营业务分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子公司实行公司制改建时,对没有纳入改建范围的国有资本,应当划转给母公司其他全资子公司持有。
  二、加大企业改制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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