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
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3]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已经省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全面贯彻十六大精神,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四川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加强领导,按照统一规定,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
(省公安厅二00二年十一月)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步伐,更好地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现就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严格按照户籍管理各项法律规定,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为原则,在城乡全面建立健全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7项户口登记制度。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对公民依法申报登记户口设置各种限制条件。对未落常住户口人员,要按照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及时予以落户。门(楼)牌的编制管理在国家没有新的统一的管理规定出台前,仍维持管理现状。现由公安机关管理的由公安机关管理,现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仍由民政部门管理。国家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二、在大中城市实行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凡在地级以下城市(含地级市。成都市5城区和高新区除外,下同)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市常住户口,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随迁。
成都市应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及综合承受能力,在城市规划和人口规划的指导下,以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制定在5城区和高新区落户的具体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