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法直接参与查处重大或涉外泄密案件。
措施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保密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中,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及物品;
(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
(五)必要时,可提请司法部门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 保密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保密法规的行为,可视情依法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实施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认真,措施不得力的,通知或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泄露国家秘密的,建议追究直接责任人或直接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三)因泄露国家秘密获取非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四)对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发生泄密事件隐匿不报的,建议从重追究直接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密工作部门对保密行政执法中向被管理者提出的处理建议及其执行情况有权进行监督。
执法监督
第二十四条 保密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按下列要求实施执法检查:
(一)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有文字记载;
(三)检查结果及时通知被检查单位;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五条 保密工作部门对违反保密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或泄密案件进行查处时应做到: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二)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作出笔录;
(三)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四)罚没财物应出具票据并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作他用;
(五)告知当事人处理依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名称以及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期限;
(六)与被查处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申请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