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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家保密局拟定的天津市保密工作依法行政办法的通知

  (三)组织协调涉及多部门对外提供国家秘密载体的审查。
  第十二条 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调查机构在将调查资料或相关研究成果向境外的组织、个人或涉外机构提供前,应报市统计和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
  市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拟向外方提供的社会调查资料进行保密审查,并出具《对外提供社会调查资料批准书》,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1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
  第十三条 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实施保密资格认证。
  第十四条 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公共信息网络中信息涉密情况和执行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 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投入使用前的审批。
  第十六条 我市从事涉及国家秘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涉及国家秘密计算机维修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质资,并符合保密要求。涉密计算机系统建设单位及涉密计算机使用单位应选择具备相应保密条件的单位承接集成或维修任务。
  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秘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和涉及国家秘密计算机维修定点单位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党政机关保密要害部门 (部位)办公环境和通信设施进行保密技术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主动配合技术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活动(包括涉外活动)进行保密督查。
  第十九条 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本市驻境外的机构、 公司实施保密管理:
  (一)本市设立驻境外机构或公司应在市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二)对驻境外机构、公司的保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保密工作部门按下列各项依法查处泄露国家秘密事件:
  (一)对泄密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泄密事件查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司法机关及纪检、监察机关提起的在办理案件中涉嫌涉及国家秘密事项依法作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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