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各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准确性和程序的合法性进行检查;
(二)对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变更和解密进行检查;
(三)对不符合确定密级规范要求的,通知或责令其纠正;
(四)依法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和有争议事项予以审定。
产生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主动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产生、确定国家秘密的基本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各机关单位在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销毁等过程中,执行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我市各机关单位复制国家秘密载体, 应严格遵守国家秘密载体的有关保密管理规定。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依法持准印手续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复制。
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实施保密管理:
(一)核发《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
(二)对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定点单位进行保密检查;
(三)视情况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违法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单位的营业执照。
第十条 各机关单位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符合保密要求, 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纸介质秘密载体送造纸厂销毁的,应当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
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国家秘密载体定点销毁单位实施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 因工作或对外交往合作需要, 确需自行或由外方携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由本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先行审核,然后向有关保密工作部门申办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手续,海关凭许可手续验放。
保密工作部门应按下列各项依法对拟对外提供和向境外携运的国家秘密载体进行审核鉴定:
(一)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审核对外提供国家秘密载体和携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事项;
(二)负责审批办理有关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手续,一般应在接到申请起10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