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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2001修改)

  三十、《办法》五十一条删去。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的顺序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1994年8月26日陕西省西安市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5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是指市区公路、城市街道、街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四条 驻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及其他组织,应教育所属人员遵守交通管理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管理,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交通秩序。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五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主管机关。
  交通警察应当坚守岗位,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文明执勤,作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

第二章 道路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建棚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经营性活动一律不准占用车行道。
  第七条 经批准占用道路的,应严格遵守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并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缴纳交通管理费、占道费。
  第八条 未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道路。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应设置安全防围设施和交通标志,悬挂《道路施工许可证》,并在批准的期限和范围内施工。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道路原状。
  第九条 在道路上修剪、砍伐树木,维修电杆、电线、路灯,装卸垃圾,放置垃圾桶、箱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交通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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