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将
《办法》第
四十条修改后作为第
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四条第二款、第
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十条、第
三十一条、第
三十二条、第
三十三条规定的,处5元罚款或者警告;其中违反第
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二十二、将
《办法》第
四十二条修改后作为第
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
十六条、第
二十二条第二款、第
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可以分别处吊扣四个月、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二十三、将
《办法》第
四十五条修改后作为第
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处200元罚款,对逆行可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对闯红灯可并处吊扣一个月驾驶证。”
二十四、将
《办法》第
四十四条修改后作为第
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五条规定的,处3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两个月以下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