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0年12月26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1年6月1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1年7月12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公布)
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决定对《
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法规名称《
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修改为:《
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同时,将
《办法》中“本办法”均修改为“本条例”。
二、将
《办法》第
二条修改为:“凡在本市城市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
三、将
《办法》第二章的标题“道路”修改为“城市道路”。
四、将
《办法》第
六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建棚房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禁止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进行集市贸易及其他经营性活动。”
五、将
《办法》第
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交通流量大的路段,应当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必要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交通警察巡回值勤,疏导交通。”
六、将
《办法》第
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驻市单位、个人购置的车辆,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办理牌证。”第三款修改为:“驻市单位、个人需用外地车辆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七、将
《办法》第
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学习交通法规,掌握驾驶技术,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