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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2000修正)[失效]

  举办高等教育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举办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在审批后的十五日内抄送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举办医疗、体育、艺术等教育机构的,依法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教育机构应当向其审批机关申请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第十四条 教育机构发布的招生广告、简章,其内容应当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明确表示其性质、类别、层次。
  教育机构改变名称、隶属关系或者停办的,应当向原批准办学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被确定为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的主考单位以及负责职业资格考核、发证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相关的办学活动。
  第十七条 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专业和范围招生。
  第十八条 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培养目标和专业,编制教学计划,确定教材,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完成规定的课程。
  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学籍、教学管理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学员参加非学历教育培训结束,需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由考核机构考核合格发给相应的证书。
  颁发学历教育证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教育机构应当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到价格管理部门核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
  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配备财会人员,统一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并接受财政、税务、价格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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