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公办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教育机构专任教师的教师资格、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教龄计算,享有公办教师的同等待遇。
第七条 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该教育机构提出,经审批机关审核提出意见,由价格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成本和接受资助的实际情况核定。
第八条 社会力量办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办学章程;
(二)有符合教育教学需要的专职、兼职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
(三)有举办者投入的开办资金、与教育教学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费来源;
(四)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等;
(五)有相应的教学计划、教材和教学、财务管理制度;
(六)拟任教育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相应的学历和教育、教学管理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办学申请报告和办学章程;
(二)办学资金、场地和设备的证明;
(三)办学管理人员、教学人员名单及职称、学历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社会力量举办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学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审批:
(一)举办高等学校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向省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二)举办高中、中等专业学校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在本市市区举办初中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县(市)、贾汪区举办初中的,由县(市)、贾汪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四)在本市市区举办小学、幼儿园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县(市)、贾汪区举办小学、幼儿园的,由县(市)、贾汪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社会力量在市区举办中等或者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的,应当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县(市)、贾汪区举办中等或者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的,由县(市)、贾汪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