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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2000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徐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徐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
 (1995年11月28日徐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制定 1995年12月1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0年11月30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0年12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徐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保障社会力量办学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力量办学,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社会力量办学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贾汪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技工学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社会力量办学。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高中阶段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学前教育。在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均能就近进入公办小学和初中的前提下,可以举办少数民办小学和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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