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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河道管理办法(1997修改)

  御河(二干渠首至大塘公路)、十里河(高山桥至小站村)、口泉河(王村矿至五一桥),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河道或河段由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九条 市、县(区)河道管理专门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河道、河道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三)及时掌握汛期的水情、工情、灾情,保证通讯畅通,做好防汛、渡汛工作;
  (四)会同财政、地税、物价部门做好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征收工作;
  (五)负责河道采砂等管理费的征收工作;
  (六)总结推广河道管理经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条 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河道的综合治理规划,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穿提、穿河、跨河、临河的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须按规定的防洪标准设计,并依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使用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确保防洪安全。
  第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护提、护岸林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组织营造和管理。
  护提、护岸林木,实行"谁造谁管谁有"。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第四章 河道保护与清障

  第十三条 有堤防的河段,其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引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宽度为: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5米);无堤的河段,其河道管理范围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防洪水位确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禁止损毁提防、护岸、闸、坝、洪水位桩等水工建筑物和防汛、水文观测、测量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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