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1997年5月27日汕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8月31日汕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征地管理,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需要,促进特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特区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的,按本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第三条 特区的集体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征用。
市国土房产部门是土地征用及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征用集体土地。
被征地单位(包括原用地单位,下同)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和特区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不得阻碍征地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 特区的土地按不同的地质耕作条件和平均产值、被征用土地农民生活水平等综合平均因素,划分为四个类区;
(一)一类地区:西港河以东,金凤路(从西港河至汕樟路)以南,汕樟路(从金凤路至铁路线)以东,铁路线以西,汕头港北岸线以北的地域;
(二)二类地区:金凤路以北,汕樟路以西,新津河以西,特区北界线以南,(鱼+它)浦镇区规划范围及以东(含四千亩片)的一类地区以外的地域;
(三)三类地区:汕头港北岸线以北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地域,达濠区濠江东北,汕头港南岸线以南的地域;
(四)四类地区:达濠区濠江以西,西南区域和河浦区地域。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客观条件的变化,特区土地类区的范围需要调整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和公布,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 征用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各类地区的集体土地,应向被征地单位支付下列征地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一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每亩最高标准:耕地、鱼塘为4万元,其他农用地为3.1万元;二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每亩最高标准:耕地、鱼塘为3.4万元,其他农用地为2.8万元;三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每亩最高标准:耕地、鱼塘为2.9万元,其他农用地为2.5万元;四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每亩最高标准:耕地、鱼塘为2.5万元,其他土地为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