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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2001修改)

  堤防或戗台道路泥泞期间以及不做道路的堤防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跨越堤顶的各种道路,必须填筑引道。
  第十七条 界河(国境、省境界河除外)和跨行政区的河流,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禁止单方面在河道内修建排水、引水、蓄水等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现已给对岸或上、下游造成危害的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由原建设单位负责采取补救措施,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限期拆除。
  第十八条 堤坡只准种植草皮或灌木,不得种植乔木。
  堤上已有的乔木,限期由树木所有者连根清除,并回填夯实;限期不清除的乔木,由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清除,并由树木所有者负担清除所需费用。
  限期清除决定由河道主管机关下达。
  第十九条 护堤护岸工程林木,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营造和管理。
  城市城区河段堤防的绿化,可由城市建设部门依照河道整治规划负责营造和管理。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下列标准划定护堤地;
  主要江河堤防迎水面30米至50米,背水面5米至15米;其他河流堤防迎水面15米至30米,背水面5米至10米。
  第二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国家和集体的河道堤防(包括堤防管理房,堤防里程桩)、护岸、闸坝等水利工程以及防汛通讯、照明、水文监测、测量等设施和护堤护岸工程林草,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毁坏。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组织河道管理人员定期对河道堤防进行巡查,及时清除鼠洞、蚁穴等隐患,修复片堤、滑坡等险段。
  第二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和阻水道路等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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