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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2001修改)

  第三十二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捕捞及捕捞重点保护的大麻哈鱼、细鳞鱼、哲罗鱼等渔业资源品种,必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水域和时间内按规定限额捕捞。
  第三十三条 娱乐性游钓不必申请捕捞许可证,但应对其加强管理,防止破坏渔业资源和设施。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三十四条 禁止使用爆炸物、有毒物、电力、鱼鹰、鱼叉、土瘀子、冰板张网、密缝箔捕鱼;限制使用快钩、搬罾子捕鱼。
  第三十五条 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未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捕捞作业。
  自然水域的禁渔期,为每年的5月20日至7月5日。大中型人工养殖水域的禁渔期,由市(地、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气候、水温等情况确定。
  禁渔区的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国际边境水域的禁渔期、禁渔区,按国际间渔业协定执行;无协定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捕捞经济鱼类的各种网具最小网目为10厘米。捕捞小型成鱼的各种网具最小网目为2.6厘米。
  (鱼+骨)子淌囤的囤眼高不得小于7厘米,宽不得小于4厘米。冰槽子、迷魂阵、网箔的获鱼部位以及花篮子、鲶鱼囤等渔具眼的尺寸,均不得小于(鱼+骨)子淌囤囤眼。禁止使用套箱、套囤。
  张网间距不得小于500米。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自然水域捕捞经济幼鱼。使用合法渔具、捕捞方法裹获的经济幼鱼,以每网次(箔以每水次)重量计算,不得超过5%,超过部分必须放回水中。
  对全民所有自然水域不能越冬的经济幼鱼,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营救;确实无法营救需要捕捞的,经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捕捞。
  第三十八条 全民所有自然水域主要经济鱼类及其他水生动物的最低起捕标准为:
  (一)青鱼、草鱼、鲢鱼、鳙鱼、细鳞鱼、哲罗鱼、翘嘴红鲌(大白鱼)、大麻哈鱼、滩头鱼体长在33厘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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