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面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
第十七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面和使用已确定给单位和个人用于渔业生产的全民所有的水面,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由建设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章 渔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渔业的监督管理,按照行政区划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与毗邻省、自治区共管水域的渔业,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省、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制定管理办法,必要时报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国际边境水域的渔业,除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边境水域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外,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渔政检查人员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发给《渔政检查员证》。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对渔业资源状况以及与资源有关的事项,向本级或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建议;
(三)监督、检查国际渔业协定的执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渔政管理方面的涉外事宜;
(四)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渔业纠纷;
(五)依照《
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珍贵稀有水生动、植物;
(六)承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渔政方面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 重点渔业水域,应设公安派出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业资源,管理水上治安。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边防、外事、环境保护、交通、土地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