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负责其所有林木种子资源的保护,种子的采集、经营和管理。
第二章 林木良种的选育和审定
第八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营森林经营单位要加强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增加林木种子生产的投入,按照省林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建立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等林木良种基地。建立林木良种基地,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林木良种选择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总体设计,并报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准实施。其中,省和国家投资建立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市级以上投资建立的,由本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对已批准的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等良种基地,未经原批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变动或占用。
母树林、种子园的抚育采伐必须搞好调查设计,报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禁止以抚育为名,单纯取材,破坏母树。
第十条 各级国营森林经营单位,要积极开展种源选择和引种驯化工作。
对主要造林树种的优树选择由良种繁育单位初选,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复选。中选的优树要统一编号、挂牌,确定保存期,加强保护管理。在保存期内未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砍伐。
第十一条 林木种质资源的调查、搜集、保存和利用,要在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二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要设立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选育出的良种和区域外的引种,必须经省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认定后方准推广和使用。
经审定或认定的林木良种或新品种,由省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发给证书。
第三章 林木种子的采集和回收
第十三条 采集林木种子应在保持森林天然更新,保证林业生产用种需要,合理利用林木种子资源的前提下进行。国有林红松、落叶松、樟子松的种子实行计划采集,不得超采。年采集量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预测的产种量、维系森林生态和林业生产以及其他需要平衡制定。
第十四条 国营森林经营单位经营范围内红松、落叶松、樟子松的种子由该经营单位组织职工和当地农民采集并回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集、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