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1修改)

  概预算文件的编制必须准确、完整,符合国家和省的计价的有关规定。概算人员必须是取得省级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工程设计概算、预算编制工作均由该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单位负责。
  第四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给建设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满足勘察设计合同的要求;
  (二)符合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计算准确,文字说明清楚,图纸清晰;
  (三)有关勘察设计人员在勘察设计文件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出图专用章、单位资格证号章、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以及国家规定的必须加盖的其他印章。
  第四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配合施工,负责交代设计意图,解决施工过程中因设计而产生的问题,并参加投产试运行和竣工验收。
  第四十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全省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进行抽检。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各有关部门可对本地区、本系统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进行抽检。

第六章 勘察设计标准化

  第四十九条 勘察设计的国家技术标准、行业技术标准的实施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五十条 勘察设计的地方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技术监督部门联合发布,并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工程建设的标准设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
  第五十二条 工程建设的标准设计图集是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设计单位应当采用。凡应用在勘察设计上的产品必须有企业产品标准,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新产品的企业标准应在发布后30日内到省技术监督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中应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必须制定技术标准;无技术标准的不得推广应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