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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1修改)

  (二)在工程项目中同时应用两项以上获省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研成果,其中至少有一项成果为首次应用;
  (三)在工程项目中使用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主持鉴定的新工艺;
  (四)在工程项目中应用五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
  第二十五条 在本单位、本系统内从事勘察设计的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为无证单位、个人承接的勘察设计任务提供证书、图章和图签。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在职职工不得私自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执行业务。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技术咨询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任务。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将勘察设计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禁止委托给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委托住宅项目设计时,应当同时委托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等专业的设计,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第三十二条 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的版权、技术专有权归勘察设计单位所有,受法律保护。未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用、抄袭、复制。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只能用于合同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得用于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章 设计文件审批

  第三十四条 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都要履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初步设计未经批准的项目,不能列入年度计划。
  设计单位不得提供施工图,不准开工建设。
  第三十五条 地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由省、市(州)或者县级审批。
  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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