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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职工教育条例(2001修改)

吉林省职工教育条例
 (1991年1月25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1年2月4日发布施行 2001年9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职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办学与教学
  第五章 教育人员
  第六章 经费
  第七章 奖惩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工教育工作,提高职工队伍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教育是指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所实施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条 职工教育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向,坚持与生产、工作实际需要相结合的原则,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劳动者。
  第四条 职工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对在岗以及需要转换岗位或重新就业的职工,进行相应的岗位培训;对未达到初、中等文化程度的职工进行文化基础教育;对文化程度和专业水平尚未达到岗位要求的职工,进行提高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教育;对受过高等教育的职工进行继续教育;对职工进行多方面的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
  第五条 职工教育应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单位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职工教育应广开学路,提倡、鼓励和支持业务部门、群众团体和社会力量办学。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职工教育的领导,统筹规划。
  第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工教育的宏观管理、协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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