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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0修改)

  (五)当夹角大于60°至90°,旧城区改造的为1.4,旧城区新建的建筑与原住宅楼为1.6,新区为1.9。
  第六十七条 多层塔式建筑与北侧住宅楼的采光系数为1.0;与东西向住宅楼的采光系数为0.8。
  新建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和高层公共建筑之间的及上述建筑与新建住宅之间的采光间距应符合《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S0180-93)所规定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但与原有住宅的采光间距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第六十八条 周边庭院式住宅楼,正向、东向、西向住宅楼的采光系数均不得小于2.0。
  第六十九条 建筑物与医院病房、托儿所(或幼儿园)活动室、学校教室的采光系数为2.0。
  第七十条 建筑位置有地形高差的,采光间距另行确定。
  第七十一条 在原有建筑的北、东、西侧建设住宅楼或有采光要求的其他建筑,必须考虑原建筑按规划要求重建时的采光间距。
  第七十二条 其他建筑对北、东、西侧住宅楼采光间距的要求与住宅楼相同。
  第七十三条 采光间距与其他规范要求的建筑间距不一致时,应以大值为准。
  第七十四条 办公楼、集体宿舍、宾馆、招待所等公共建筑的采光间距,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确定。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和临时用地期满擅自继续占用土地的,责令其限期交出用地或临时用地,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并按违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处以5元至15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市人民政府调整用地决定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单位按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各种特殊用地从事违法建设的,拆除违法建筑,责令其限期退回并恢复原貌,并按违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处以5元至15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水源上游地区建设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的,责令其停止建设,恢复原貌,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至50%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进行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并恢复原貌;逾期不执行的,没收全部违法收入,并按违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处以5元至15元的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转让土地未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责令其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按违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处以5元的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所建工程影响城市规划尚未采取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至5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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