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市政公用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设市政公用工程设施,需持按管理权限批准的计划文件和市城市勘测部门提供的地形图一式三份(图中标明工程走向、拐点座标、管径、长度、宽度、高程、埋深和管线综合现状等),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政公用工程设施设有建(构)筑物的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将由有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的施工图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核发工程定位放线通知书,并由市城市勘测部门放线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八条 新建、改建道路、管线工程需要动迁原有管线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与管线设施的权属单位签订协议,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城市道路改造需拆迁各种管线时,应由各产权单位按要求将管线迁移到规划位置。
第四十九条 新建、改建管线需要穿越河道、桥梁、交通隧道和铁路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会签手续后,按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新建桥梁、隧道应根据城市规划管线综合安排,预留位置。
原架空的电力线、通讯线和管道,应按规划逐步埋入地下。
第五十条 在主、次干道敷设地下管线的,必须按规定预留接线点。在临街主、次干道建筑物需联接电信和电力线的,必须在临街建筑物背侧接线。
第五十一条 新建住宅楼房必须设置公用电视天线,预留有线电视线路。楼内埋设通讯线路。
第五十二条 在各种地下管线控制地带、规划线路走廊,不得修建建(构)筑物。
第五十三条 各种管道应尽量布设在人行道下;同种管线在道路同侧敷设不得超过两条;各种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的走向平行,横穿道路的管线原则上应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第五十四条 各种地下管线回填前和地上管线完工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市城市勘测部门测出各拐点座标和高程,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核发验收合格通知书。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验证盖章的竣工图一式三份,分别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七章 旧城区改造规划管理
第五十五条 旧城区的改造,必须从实际出发,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旧城区改造应当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与环境治理相结合,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工业技术改造相结合。
第五十六条 旧城区改造规划的重点应放在危房区、棚户区、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闭塞、地势低洼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