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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0修改)

  第二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出让合同确定的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
  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其它建设工程设施的,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需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审定的详细规划图及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审定的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它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持施工许可证和有关文件,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工程定位手续,经审查合格领取工程定位通知单,并由市城市勘测部门放线后方可施工。
  工程基础完成时,建设单位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验。经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复验。
  第二十八条 个人新建、改建、扩建住房的,须持户口簿、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提供的证实材料(原面积翻修的,还须持个人房屋产权证明和土地使用证)和城市测绘部门提供的1:1000或1:500建设位置地形图一式四份,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经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验线后方可施工。
  凡个人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营业性用房的,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外表装修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 在本市城区外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建房,其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单层建筑由所在辖区的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两层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建筑,由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本市城区道路两侧临街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突出部分外缘垂直投影点距道路红线控制间距,主干道不得小于8米,次干道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及特殊建筑根据体量、性质、用途等情况应加大间距。
  按前款规定确定的控制地带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火车站、机场、汽车客运站、航运码头、邮电枢纽、宾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商店、医院等较大的公共建筑,必须按国家技术规范和省有关技术规定确定的规模设置停车场(库)、人流集散场地。尚未确定的,其停车场(库)和人流集散场地面积不得少于其建筑面积的8%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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