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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1997修改)[失效]

  第三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办理资质等级证书的申请和有关文件、资料后,按照审批权限于十五日内予以批复或上报,对被批准的,发给资质等级证书,确定经营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核发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外地建设监理单位在本市承揽建设监理业务,必须持其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进济承包建设监理任务证明和本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进济承揽建设监理任务许可证后,到工商、公安、税务、银行等部门办理登记和有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投资者)可以将建设项目的全过程,或建设工程的部分项目,或建设工程的部分阶段,委托建设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建设工程设计要求进行监理。
  第三十六条 在委托建设监理时,建设单位与建设监理单位,应当签订监理委托合同。
  第三十七条 建设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揽建设监理任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或降低资质等级,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暂扣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无资质等级证书、无营业执照或越级、超范围承揽勘察设计、建设监理任务的;
  (二)外地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单位来本市未办理登记手续擅自承揽勘察设计、建设监理任务的;
  (二)发生勘察设计质量事故的。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视其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或降低资质等级,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施工、吊销资质证书、暂扣营业执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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