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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1997修改)[失效]

第四章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四条 所有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申办开工报告;并在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凡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市人民政府确认有纪念意义的建筑工程,应当实行设计招标。设计招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凡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或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特殊工程,以及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实行施工招标。施工招标,在建筑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性质的建筑工程是否实行招际,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承发包关系确定后,双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承发包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另一方应确定保证单位担保。
  工程竣工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办理工程结算手续,不得拖欠工程款项。逾期付款的,应按合同规定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了程勘察、设计、施工发包时,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和繁简程度选定承包单位,不准将工程发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都不准在工程承发包中出售、出租、出借资质等级证书、资质审查证书,各种进济承包工程许可证,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和图签;不准非法转包工程。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实行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监督管理体制。
  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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