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办理资质等级证书的中请和有关文件。资料后,应按照审批权限,于十五日内予以批复或上报。对被批准的,发给资质等级证书,确定勘察设计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核发营业执照。
第七条 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在本市承揽勘察设计任务,须持其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来济承包勘察设计任务证明和本单位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进济承揽勘察设计任务许可证后,到工商、公安、税务、银行等部门办理登记和有关手续。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和勘察设计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任务。
第三章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
第九条 在本市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构配件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方可开展建筑施工和构配件生产业务。
第十条 在本市新建建筑施工企业和构配件生产企业,须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到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中请办理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
第十一条 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办理资质等级证书的中请和有关文件、资料后,应按照审批权限,于十五日内予以批复或上报。对被批准的,发给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确定经营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建筑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审查)证书,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外地建筑施了企业来本市承揽建筑施工任务,须持其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来济承包工程证明和本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审查)证书。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到建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进济承包工程许可证后,到工商、税务、公安、银行等部门办理登记和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构配件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揽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