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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1997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济南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29日)废止

济南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1994年6月18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8月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3月27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1997年4月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建筑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叫上和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机械化施工的企业(以下统称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部门对本市建筑市场实施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勘察设计和建设监理的管理;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筑施工队伍、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和工程定额的管理:市工商行政、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负责有关建筑市场管理工作。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第四条 在本市设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具有营业执照、勘察设计资质等级证书,方可开展勘察设计业务。
  第五条 在本市新建勘察设计单位,须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等级证书。
  (一)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
  (二)办理资质等级证书的申请书;
  (三)有关部门验资证明;
  (四)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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