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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2002修正)[失效]

  (一)国家、地方财政投资购建的房屋;
  (二)建造成本已进入商品房成本的拆迁安置用房(因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除外)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
  (三)依法接收和没收归公的房屋;
  (四)产权人申请交由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房屋。
  经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有关单位管理的直管公房,按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条 下列公有房屋由单位自行管理(以下称自管公房):
  (一)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房屋;
  (二)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房屋;
  (三)军队的房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由单位自行管理的房屋。
  第八条 公有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变更,产权人除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外,还应当凭转移、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对暂时不能确认产权归属的公有房屋,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代管。该房屋在代管期间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市房产管理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公有房屋的接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有房屋经营单位接管直管公房,应当在房屋所在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撤管直管公房,应当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撤管手续。

第三章 产籍管理

  第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对本市公有房屋的产籍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公有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灭失和设定他项权利,权利人(申请人)应当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权属证书是公有房屋产权和设定他项权利的合法凭证。
  第十三条 公有房屋进行登记发证,市属和市属以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军队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区属和区属以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区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四条 公有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如实提交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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