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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2002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房屋登记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1月8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1日)废止

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1994年10月19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3月27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1997年4月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2年6月21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管理,保障公有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房屋,是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公有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有房屋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公有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不得利用公有房屋牟取非法利益,不得从事有碍公有房屋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有房屋的统一管理工作。
  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有房屋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产权管理

  第六条 下列公有房屋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以下称直管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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