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严禁捕猎、采集本条例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珍稀动植物。如有特殊需要,必须按国家的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有关证件后才能进行。
第十五条 做好经常性的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禁止放火烧荒。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底为神农架森林防火期。在防火期内,严禁森林野外用火,确需用火的,必须经林区林政管理部门批准,必要时由公安机关派员到现场监护。
第十六条 本条例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上前寒武系地层削面等重要地质现象,应划界立标,禁止在规定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需要采集岩石、化石,矿石标本的,须报经省地质矿产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在非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建立驯化、培育珍稀动植物基地。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在保护自然资源方面有重要贡献,制止、检举、揭发破坏自然资源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办法如下: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使自然资源受损失较小的,给予批评教育,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令其限期补栽幼林,并按滥伐株数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给直接责任人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按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吊销或停止发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延误时间长的,除承担代为更新造林的费用外,并可处以相当于所需造林费用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二条第四项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