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监督检查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情况。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人员与负责合同审核、验收人员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检查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培训、考核和内部轮岗制度执行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考核办法。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参与规定集中采购机构的预算体制,制定其采购经费管理的办法。集中采购机构为非营利事业法人,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定额、定项补助办法,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集中采购机构的经费应当实行独立核算、“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全省政府采购事务的协调工作,具体负责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和对各市(州)、县(市、区)政府采购业务工作指导。
  第二十六条 以前我省出台的有关政府采购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涉及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负责解释和组织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职责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一)政府采购制度监管。组织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行政法规,拟定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制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程序。
  (二)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参与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批复及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具体组织本级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执行及资金的审核等。参与制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配置标准。
  (三)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维护、管理政府采购网络,统计、分析政府采购报表。
  (四)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审批采购人货物、服务类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的编制管理。
  (五)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监督执行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样式,受理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备案,制定政府采购的委托程序、委托书格式。
  (六)政府采购投诉管理。受理和处理政府采购投诉;受理政府采购的行政复议。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