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财采发[2002]5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全面、准确地执行
《政府采购法》,加强我省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专设职能机构执行
《政府采购法》,加强政府采购制度的监督和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或中介机构,下同)依法分别履行职责(附件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职责)。
第三条 湖北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由省财政厅拟定,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省财政厅负责各地目录及标准的审查事宜。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同级预算编制的布置和安排,根据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组织编制、批复政府采购预算。
各级应在财政国库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用于政府采购资金的财政直接支付工作。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月或季填制《政府采购计划表》(附件二),并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必须委托同级集中采购机构执行。
第六条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与同级集中采购机构一次性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