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专用汽车:工程汽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道路清扫车、其他专用汽车
(18)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
2.工程类(计划部门已经批准立项的项目)
(1)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
(2)机关单位公用房建设和宿舍修缮、装饰工程
(3)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
3.服务类
(1)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
(2)新建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等项服务
(3)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预算管理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委托经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具体限额标准为:
(一)货物类
省级: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5万元但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
市州级:单项金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3万元但批量金额在7万元以上的货物。
县级: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1万元但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货物。
(二)工程类
省级: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市州级: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县级: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省级: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服务。
市州级: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 3万元以上的服务。
县级: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服务。
以上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采购品目或预算专项,由财政安排的专项采购,以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批量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准。
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中含货物、工程、服务两个以上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三、招标数额标准
各级预算管理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委托经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资格认定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具体数额标准为: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3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