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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聘请评审专家论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评审专家围绕本办法规定的论证内容,根据《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论证。论证会结束前每一位评审专家要对招标文件提出论证意见,并将论证意见填写在《招标文件专家论证意见表》(见附件1)中。
  (四)采购人对论证意见进行认定。采购人对评审专家提出的论证意见进行认定,将意见填写在《招标文件专家论证意见表》中。
  (五)评审专家小组对招标文件提出综合论证意见。参加论证会的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提出论证意见后组成专家小组,专家小组对每位专家的意见进行综合,形成专家小组意见,并将专家小组意见填写在《招标文件专家小组综合论证意见表》(见附件2)中。
  (六)采购人对专家小组论证意见进行认定。采购人对评审专家小组提出的论证意见进行认定,将意见填写在《招标文件专家小组综合论证意见表》中。
  第五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专家及专家小组的论证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形成新的招标文件。在向政府采购办备案时除将评审专家及评审专家小组论证意见附于招标文件之后外,还应将评审专家及评审专家小组论证意见采纳情况写出书面说明。
  第六条 论证招标文件聘请评审专家发生的各项费用的开支渠道:
  (一)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聘请评审专家论证招标文件支付的论证费、食宿费、往返交通费、会议室租赁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从收取的标书工本费或收取的中标服务费中列支。
  (二)采购中心聘请评审专家论证招标文件的论证费、食宿费、往返交通费、会议室租赁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从收取的标书工本费、中标服务费中列支;目前尚未收取标书工本费、中标服务费的采购中心发生的上述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同一个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评审专家已参加了招标文件论证的,不再担任该项目的评标专家。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一名论证招标文件评审专家初选名单,报经采购办批准后,方可担任该项目的评标专家。
  第八条 各级采购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论证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情况由专人逐项目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填写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见附件3)中,于论证、评标结束后3日内反馈政府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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