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聘请评审专家论证政府
采购招标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河北省省直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招标文件中得到全面的体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聘请评审专家论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聘请评审专家论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招标文件中得到全面的体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论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范围。除同级政府采购办公室书面通知不需要论证的外,其余政府采购招标文件都必须经评审专家小组进行论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不仅包括各级政府采购中心编制的招标文件,还包括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
第三条 论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内容。
(一)技术需求中的技术标准是否规范;
(二)技术需求的编写有无缺陷;
(三)技术需求有无倾向性;
(四)评标标准、评标办法是否规范、具体。
第四条 论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程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出招标文件后,即可召开评审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会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
(一)随机抽取专家名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单在论证当天从政府采购办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招标项目,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初选专家名单及专家详细情况,报经采购办批准后直接确定。论证专家人数为单数,与即将举行的招投标评标委员会人数相等。
(二)采购人向评审专家介绍采购项目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