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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区域政府采购市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区域政府采购市场建设实现全省资源共享。
  供应商资源共享。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和公正原则,全省通用型、价格弹性不大的货物(如小汽车、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等)供应商都是区域政府采购市场潜在的供应商,公平参与全省各地政府采购市场,任何单位、个人不能设置障碍排斥。
  专家资源共享。各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的专家,可被邀请(或抽取)参加各地的区域政府采购市场评标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资源共享。采购代理机构在区域政府采购市场建设中,依照《湖北省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的委托,可承担各地的政府采购活动。
  信息资源共享。“湖北政府采购网”设有“大市场信息”窗口,公布有关区域政府采购市场的信息、公告。“政府采购管理网”设有“大市场动态”文件类,定期公布供应商价格及售后服务承诺。
  第七条 区域政府采购市场分为“集中采购”和“协议供应商询价采购”两种形式。
  第八条 集中采购以货物类为主,鼓励服务类、工程类的集中采购。集中采购实行三种方式:
  市、县上下连动采购方式。同一行政区域内,发挥市、州所在地城市市场功能和政府采购市场相对健全的优势,带动所属县(市、区)实施集中采购活动。
  区域间横向联合采购方式。在省内的不同市、州、县(市、区),对相同(或相似)的采购项目,实行横向联合采购。
  全省集中采购方式。省级组织、协调的集中采购活动,包括系统专用仪器设备,垂直管理部门的货物、其他专用设备等。
  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填制《×××政府采购计划表》、《×××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按规定组织、执行。
  第九条 协议供应商询价采购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公开招标确定协议供应商。省、市(州)级可分别公开招标确定同一品牌的协议供应商,资格全省范围内平等有效。市(州)级公开招标的协议供应商报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县(市、区)级按照“先批准、后备案”的办法,严格掌握执行。
  协议供应商以货物类为主,包括小汽车、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速印机、打印机等价格弹性不大、零星分散不能形成批量、通用的货物。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确定协议供应商品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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