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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区域政府采购市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区域政府采购
 市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采发[2002]6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湖北省区域政府采购市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区域政府采购市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湖北省区域政府采购市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政府采购市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共享政府采购资源,根据我省建设区域政府采购市场的实践和“规范行为、讲求效率”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域政府采购市场建设,地域范围包括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建设内容包括采购方式的联合、采购资源的共享。
  第三条 区域政府采购市场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自愿原则。坚持各市、州、县(市、区)自愿参与。
  自由选择原则。区域政府采购市场的建设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自行确定,自由选择。
  权责不变原则。各地在区域政府采购市场建设中,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不变,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安排权不变,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权不变,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合同签订等管理权不变。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区域政府采购市场建设的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全省区域政府采购市场建设的制度、办法,监督、管理各级区域政府采购市场建设工作,指导和协调各市、州区域政府采购市场建设工作。
  市、州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监督和管理区域内或区域间的政府采购市场建设办法,具体组织区域政府采购市场的建设。
  县(市、区)级是参与区域政府采购市场建设的主体。县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组织、落实参加区域政府采购市场的时间和方式。
  第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或中介机构,下同)受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承担区域政府采购市场集中采购的公开招标、协议供应商的公开招标及其询价采购活动。具体规定按《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办理。同时,收集、整理协议供应商的价格、售后服务等承诺执行情况,并定期反馈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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